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驾驶豫H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号重型仓珊式半挂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S361线35km+950m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同方向行驶。由于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无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在划分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没有实行分道行驶,致使车辆碰撞并碾压被害人周某某,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约定由郜某某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