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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抢夺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89********,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住许昌市**路与**路交叉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人宿舍(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抢夺犯罪2020年4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电动车将被害人即其女网友吕某某送至许昌市魏都区**美食。二人坐在“***酒吧”门前的沙发上休息时,郑某某欲摸吕某某胸部,被吕某某挡回。二人在拉扯过程中,吕某某的蓝色VIVO手机(价值1700元)掉在了地上。郑某某迅速将该手机捡起,吕某某拉拽着郑某某衣服让其归还手机,郑某某拒不归还,挣脱后逃跑。吕某某赶紧追未能追上,随后报警。案发后,郑某某已主动将手机退还吕某某。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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