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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盗窃案)_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5********,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8年5月27日凌晨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李某某家卧室窗边的办公桌上偷走一台华为牌手机及一个钱包,钱包内有李某某的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医保卡一张、港澳通行证一张及现金约700元;于2018年6月4日凌晨在湛江市坡头区**镇**信用社二楼钟某某家卧室的床头处的挎包内偷走了现金人民币700多元,在卧室的椅子上偷走了两部老人手机、一条带有观音吊坠的玉项链;于2018年6月7日凌晨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董某某住宅二楼出租屋陈某某住所的卧室的床头处偷走一台OPPO牌手机,在大厅电视机桌面偷走一条玉石项链。

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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