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湛江市麻某某**镇**村与**村就**坡(**坡、**坡)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该宗地权属不清。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另案处理)为维持生活,想将在该权属不清土地上种植的桉树砍伐,在没有获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郑某乙事先联系好伐木工人,并购买好伐木工具,又因年纪大,就通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回家帮忙砍伐林木。郑某甲按郑某乙的要求,于2018年12月13日到湛江市麻某某**镇停车场联系驾驶粤GN****的货车司机洪某某到**镇**坡装载林木。
郑某甲父子2018年12月15日开始在湛江市麻某某**镇**坡砍伐林木。至2018年12月16日上午,郑某甲电话通知司机洪某某开车到现场装树,因未装满,货车停在现场过夜等待。2018年12月17日郑某甲父子在**坡砍伐林木时被**镇**村群众发现并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郑某甲父子共采伐桉树314株,采伐蓄积量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及其家属与林木权属争议方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林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