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21968********,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号**楼,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号**房,无业。因故意伤害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麻雪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1日23时许,蔡某甲(已决犯)与被害人郑某乙在罗湖区**酒店吃宵夜,后蔡某甲(已决犯)要求郑某乙开车送其至罗湖区**路**楼下,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焦某某、林某某已在楼下等候,郑某乙被迫上到**楼**房。蔡某甲(已决犯)与郑某乙在**房间内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蔡某乙到达**房后,蔡某甲(已决犯)伙同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殴打郑某乙致郑的脸部受伤,后蔡某乙、焦某某、林某某将郑某乙送至深圳市**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乙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一级。(依据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为重伤。)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3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蔡某甲(已决犯)与被害人郑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蔡某甲(已决犯)对被害人郑某乙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郑某乙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

本院认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