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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1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德化县“国际公馆”住户连某甲的亲属连某乙等人以“国际公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连某甲的儿子坠楼死亡为由,聚众到开发商李某某开发的另一楼盘“海丝广场”围堵闹事。当天15时许,双方人员在“海丝广场”售楼部发生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其在海丝广场担任保安的父亲郑某乙被连某乙等人围住无法离开,遂用脚踹中连某乙左侧腰部,致其左侧横突骨4处骨折、左侧第7前肋一处非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连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连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60000元,取得被害人连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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