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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强等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强,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作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甲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董某某(另案处理)在普宁市池尾街道林某某村凤某某工地承包凤某某副楼的钢筋制作及绑扎工程,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该工程钢筋组的组长。2020年7月16日17时许,同案人李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强到上述工地内施工,在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强在现场操作吊车,吊车在吊钢筋圈时,捆绑钢筋圈的布带断裂,致使钢筋圈掉落,砸中工地工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本院认为郑某甲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甲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甲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强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普宁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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