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山市市区**路(户籍地江山市四都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5月底期间、2018年7月初至2019年1月期间郑某甲组建微信群及吹牛群赌博,群内约有五十余人,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游戏作为赌博工具,郑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参赌人员以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郑某甲规定群内赌博人员按照2元每分或者5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郑某甲从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2元、3元或者5元。郑某甲将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xid_yx64wxe7rcse21,昵称:郑某甲和微信号:q15700005053,昵称农民工)和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570000****)用于收取抽头费用。共计抽头获利6797元。
案发后,郑某甲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吴某某、雷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郑某甲具有初犯、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郑某甲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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