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同案人郑某乙、郑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机场路岗贝路贪吃小龙虾店门口经过时,因为对方看了郑某甲等人引发争吵。郑某甲伙同两名同案人分别用拳脚、啤酒瓶将被害人江某某打伤。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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