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零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准驾车型C1E)酒后驾驶粤D*****号牌小汽车乘载陈某甲,沿汕头市区**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湖区**路**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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