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工业区**栋。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9,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喝酒后驾驶粤EP9***小型轿车搭载郑某乙途经本市凤岗镇布心精博工业园路口路段时与傅某某驾驶的粤SA6****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郑某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事后,郑某甲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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