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生态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于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2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3月25日、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赖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沙县**坊村**号民房以105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一名五十来岁的中年男子(另案处理)5只活体平胸龟,2019年8月17日赖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将5只活体平胸龟运送至沙县往三明**附近,将5只活体平胸龟装运至停靠在该快速通道路口附近的一部车牌号为粤******大客车,后由该大客车寄送5只活体平胸龟到广东梅州进行出售,该大客车在途径龙岩市上杭县路段被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鉴定,5只活体平胸龟,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沙县公安局认定郑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主观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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