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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网络签约的方式代理国外的**国际金融公司平台,同年5月份获得代理权。同年6月份中旬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莆田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广场**号楼**室设立办公室,并聘请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林某某6名业务员利用虚拟台湾籍女性身份通过“派*”交友软件和 “Li**”聊天软件寻找、发展境外台湾籍男性客户买卖外汇黄金。接着由郑某某负责指导客户在**国际金融公司的平台开户入金,并在“M**”交易平台买卖外汇黄金(买跌买涨)。尔后,该公司从客户交易中获得手续费(一手50美元)。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从代理账户内提现6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6412元。

2019年7月1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城厢区**街道**广场**楼**室莆田市****有限公司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并当场扣押手机八部、电脑主机三台、银行卡一张、手写笔记本一本、手写个人情况二张。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尾号为0779的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3569.97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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