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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介绍李某某、陈某帮助“军哥”非法运输、搬运、打包卷烟,由李某某与“军哥”进行对接,后李某某、陈某从南宁市江南区华南城“**酒店”附近驾驶二辆满载卷烟的小汽车到达南宁市江南区**乡**村附近一准备拆迁的废旧仓库,李某某、陈某将小汽车上的卷烟搬运至该仓库内准备打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扣押到39条硬盒520(绿)卷烟、41条硬盒云烟(紫.授权版)、244.9条硬盒ESSE (LIGHTS)卷烟、1956条软盒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站鉴定,上述香烟均系真品香烟;经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77423.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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