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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37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2017年2月份开始以深圳市福田区**花园负一层停车场仓库为“窝点”,多次将从口岸“水客”以及上线张某某(已判决)处购得的大量香港非法进口卷烟储存于上述地点,后加价在境内市场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直至2017年5月25日,民警联合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人员在上述地点内抓获郑某某,当场缴获“万宝路”、“红双喜”、“中南海”等各类品牌非法进口卷烟共计12127条(经鉴定为真品,总价值为17293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郑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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