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7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证据不足不批捕于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路桥区**镇**码头以4000元每吨的价格从一艘不明油船上购得成品油170吨,并将所购得的燃料油出售给他人,后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当场查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兴荻机0338船只及171.037吨燃料油交还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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