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现住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1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受许某某指派,和郑某乙驾驶甘M****3白色箱式货车,在华池县及周边县区烟草零售店多次收购香烟约1700余条,许某某向郑某甲微信转账共计66676元,其中,用于代付许某某酒钱12640元,郑某甲发酒提成、吃住行费用约18000元,收购卷烟费用36036元,获得非法收入1000余元(给郑某乙500元)。2019年11月8日,郑某甲、郑某乙收烟时被华池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各类香烟287条,随案移交华池县公安局。2019年11月25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出具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该批卷烟价值10015元。
本院认为,郑某甲的上述行为,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