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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基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组)。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关昕,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孟某某为单位购买20,000只医用口罩,每只口罩加价人民币0.65元后以每只2.65元的价格向单位出售,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元。经检验,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口罩照片,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孟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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