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牡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犯罪时已满75周岁)于2019年年底在自家空院内种植一畦子罂粟苗,2020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铲除后经清点共计853棵。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证言;3.被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鉴定书。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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