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杨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2月09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季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看到有人转让猴子的消息,经联系对方后郑某某在咸阳市某酒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一名女子购买猴子1只,先后饲养在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及朋友韩某某位于**镇**村的农场。2020年02月09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在韩某某的农场现场查获猴子1只。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涉案动物为猕猴,隶属于灵长目猴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郑某某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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