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诸城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街**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河口市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日向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送达《改变管辖通知书》,认为“根据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同意案件移送管辖的接收函,本案改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并将该案退回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山东省诸城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张某某(已判刑)购买动物,并约定只接收具有合法手续的动物。本案涉及的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均因张某某交付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郑某某拒绝接收。因这些动物需要在较高恒温环境中生存,张某某便要求将该批动物暂时存放于**动物园科普馆中。为养殖该批动物,张某某注册成立动物养殖公司,并同诸城市**动物园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以建设养殖场所。张某某也确认该批动物所有权属于他本人。

本院认为,郑某某没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