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区**幢**室其家中,通过微信与昵称“小小小小鸟”的卖家(身份不明)约定收购事宜、再通过支付宝支付钱款的方式,以总计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豹纹陆龟一只。2018年12月8日至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方式,以总计人民币3900的价格购买辐射陆龟一只。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并查获上述陆龟及另外陆龟二只(系红腿陆龟一只、辐射陆龟一只)。经鉴定,涉案的陆龟五只符合胫刺陆龟(又名苏卡达陆龟)、辐射陆龟、豹纹陆龟、红腿陆龟的形态学特征。上述陆龟均属于陆龟科,除辐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l9版)附录Ⅰ,其余均被列入《ClTES公约》(20l9版)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初步判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户截图、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前科情况、身份信息、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郑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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