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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古浪县**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以补充侦查意见书(函)的形式,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回复补查结果。

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淘宝网非法购买乌龟一只。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购买的物种为龟鳖目(Tes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准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约为2500元/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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