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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第**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网络联系相关交易事宜,向他人购买灰鹦鹉1只并饲养于平阳县**路第****单元**室家中书房,后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灰鹦鹉为非洲灰鹦鹉,属于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核定价值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平阳县****路第****单元**室家中被抓获归案,涉案的非洲灰鹦鹉已于2020年4月10日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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