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办事处**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黔西县**镇**村**组“龙洞”处修建大鲵养殖场所,未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先后从息烽县栖龙大鲵养殖合作社、修文县欣鑫水产养殖场多次购买大鲵成鱼进行养殖及销售。2020年2月26日,黔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养殖场查获疑似大鲵42条,随机抽样1条至贵州省水产研究所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系大鲵属,为大鲵,属国家Ⅱ级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郑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放生大鲵41条,自行出资2500元购买5000条草鱼、鲤鱼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非法收购、销售大鲵,经司法鉴定为大鲵,属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郑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放生大鲵41条,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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