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诉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丁某某(另案处理)收购杭州复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丁某某实际控制公司运营,郑某某负责监督运营团队,以公司旗下的“**理财”平台开展P2P业务,通过在平台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标的,以7%-12%的年化利率吸收出借人资金。至2019年7月19日,丁某某在无法兑付出借人的情况下,自行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经查,该平台未兑付本金为人民币46366903.76元,出借人共计1164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认定郑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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