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隆回县**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以每年3000元钱的价格从隆回县金石桥镇冷溪山村承包“黄茶园”这块地方,并在“黄茶园”这块地方内成立隆回县**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法人的隆回县**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黄茶园”内修建养牛场及配套设施。2018年8月8日,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工程师对隆回县**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黄茶园”修建养牛场及配套设施占用的林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林地类型为一般林地,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13.3亩,占用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隆回县森林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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