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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墓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路**住宅楼**栋**单元1**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县**墓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2018年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建设停车场、道路等设施。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199平方米(16.7985亩)。 

经侦查,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集贤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自然资源局移送材料等;证人贾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集贤县七星墓园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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