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小区**期**号门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因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将本案撤回,郑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2020年1月17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5年7月份,雇佣司机使用钩机在柴河林业局固里河林场施业区209 林班内占用林地私挖鱼塘,占用林地面积50.92亩。郑某某只持有2008年3月6日与柴河林业局签订的综合养殖基地建设经营合同书(承包时间为:200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但无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手续,不符合林地管理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柴河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9月22日、10月14日聘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郑某某涉案地块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41.4亩,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伦贝尔市柴河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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