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2020年7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和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后,产生诈骗的故意,在与和某某协商以4850元承揽了该工作任务后,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招工信息,被害人段某某看到招工信息后联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姓魏,工地是自己的,两人商定了费用5400元,后段邵华等完成了工作任务,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从和某某处结款4850元后将段邵华电话、微信拉黑,将段某某等人应得的5400元工资占为己有。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还了段某某等人540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所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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