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永惠,女性,1962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0626322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银屏巷11号附7号,住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30号凤鸣庄园1栋4单元5楼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永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郑永惠通过伍启新(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阳绮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共领取退休金10839.53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永惠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10839.5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永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郑永惠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永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共领取退休金10839.53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10839.5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郑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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