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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街**号,现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尤溪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份,郑某某将名下闽******奥迪轿车补办的有效的产权证抵押给福州“畅快车贷”抵押贷款公司并获得12万元的抵押贷款,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郑某某每月定期还借款产生的利息,本金随时可还。2017年年初,因郑某某无力还款,遂以闽******奥迪轿车产权证作抵押向福州“畅快车贷”抵押贷款公司续贷14万元(包括之前借款未还的本金),2017年9月份,因郑某某无力还款,郑某某以闽******轿车的车钥匙作为抵押,在罗武平所在的抵押贷款公司借款5.6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郑某某每月定期还借款产生的利息,本金随时可还,如若逾期还款,借款方可将郑某某抵押的闽******轿车开走贩卖抵债。2017年10月份,郑某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李某某,在明知闽******奥迪Q3轿车市值约20万元,已抵押给福州两家抵押贷款公司,分别获得贷款14万元及5.6万元,且所借本金均分文未还,仍欺骗李某某该车未作抵押,并以闽******车辆、行驶证、以及无效的产权证等作为抵押骗取李某某13万元抵押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郑某某每月定期还借款产生的利息,本金随时可还,如若逾期还款,借款方可将郑某某抵押的闽******轿车贩卖抵债。2018年1月份,郑某某对自己所欠的抵押借款均违反约定逾期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罗武平方将郑某某抵押在李某某处的闽******轿车开走,并在福州经郑某某本人同意过户到林某名下,所得卖车款均用于还“畅快车贷”抵押贷款公司和罗武平所在抵押借款公司的欠款,至此郑某某在福州欠“畅快车贷”抵押贷款公司、罗武平所在抵押借款公司的债务两清。事后,郑某某仍然向李某某隐瞒了全部事实真相,还以李某某没有履行好保管抵押物闽******轿车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经多方寻找闽******轿车无果后报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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