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市**区**关湖边257号,住北京市**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福安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1日再次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与被害人陈某合作投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众德汽车越野比赛场地项目(以下简称众德项目)共5000亩地块挖煤赚取利润,而林某与陈某合伙出资7500万元购买其中的500亩地块用于挖煤赚取利润。因工地施工期间,关于迁坟、爆破、赔苗等事项未达成,导致施工进度停滞。至2012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林某、陈某虚构送礼300万元给包头市相关领导疏通关系可达到工地正常施工的目的,被害人陈某、林某信以为真,经陈某的授意,2012年5月3日,林某安排其子林某甲在福建省福安市通过网银转账形式将300万元钱款汇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将100万元转入其与陈某合作项目的财务郭某某账户内充账,将150万元借给其妹夫陈某某收取利息,将50万元用于其母亲林某乙治病及偿还个人债务等挥霍一空,并向陈某、林某等人隐瞒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涉案300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