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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5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弄**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0日至今,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微信号后贩卖给“吕总”,明知“吕总”在其处购买微信号系用于违法犯罪,仍贩卖实名注册且绑定银行卡的微信号,后“吕总”利用向其购买的微信号,开设虚假赌博网站,通过同性恋爱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使被害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诈骗金额6万元,用于虚假赌博网站充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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