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07******,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农场**直巷4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1611378928。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分别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专门找人制作了一个虚假的游戏外挂软件“插件程序”,对外谎称通过安装此程序,玩棋牌游戏就具有透视、随意选牌、起手好牌等功能,由此可以提高游戏胜率,而安装此“插件程序”需要购买激活码,希望通过出售此“插件程序”的激活码来实施诈骗。虚假的“插件程序”制作完成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网上找到合作的中间人,在QQ群等网络平台宣传“插件程序”,有买家购买就联系中间人,由中间人负责收取诈骗款项,中间人收到诈骗款后抽取部分佣金,剩余诈骗款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要求中间人以等额购买烟、酒的方式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
通过上述方式,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诈骗被害人卢某某1500元,于2020年1月31日找了被害人谢某某3188元,于2020年3月2日诈骗了被害人张某某3076元,于2020年3月6日诈骗了被害人朱某某3076元,于2020年3月10日诈骗了被害人邹某某4056元,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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