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2271963******, 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吴家塘**号5幢602室,现住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中山首府A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郑某某系宁波市鄞州高遥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因该公司的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郑某某通过王玮明(已逮捕)的介绍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山东济宁微山县荣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61 4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67 041.02元,均用于公司的税收抵扣,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合计人民币148 663元。
2019年7月30日,郑某某主动到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补缴罚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