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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卖淫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城区**店**,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路**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甄某某、程某某(已起诉)在本市城区德胜东街经营的**店打工,负责吧台业务,打工期间,郑某某发现**店存在招募、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仍在该旅店进行服务工作,直至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因组织卖淫将该旅店查处。

在案证据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及某某某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郑某某2019年7月下旬到**店工作,其主观上是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劳务性工作,虽然到**店后知道该处有组织卖淫行为,但其工作不到一个月该场所即被公安机关查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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