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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卖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住青岛市城阳区**房内。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以来,郑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火车站附近的一处平房内,为卖淫女杜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提供卖淫窝点并收取卖淫女嫖资提成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起诉人郑某某对卖淫活动无组织、管理、指挥行为,其招揽卖淫女站街招嫖系容留行为,但因在案证据缺乏嫖客证据印证,因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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