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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山县,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8年6、7月份,经陈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向单某某(未到案)交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单某某下线武某某(未到案)的下线。后郑某某发展下线陈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的儿子,未到案)、杨某某(未到案);陈某某发展下线新人许某某;赵某某又发展了下线方某某(未到案);方某某又发展下线李某某(未到案)、黄某某和方某某之妻(未到案);李某某发展下线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未到案);郑某某升为76(四星)级别。2019年2月25日上午,郑某某组织彭某某(未到案)在黄岛区88楼**单元**室其住处给黄某某下线新人彭某某、新人孙某某和陈某某下线新人许某某讲授“正版四”传销洗脑课。2019年2月25日下午,郑某某组织杜某某(未到案)在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处为陈某某、黄某某等传销参与人员讲传销洗脑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4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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