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村**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永康市**镇**村**号,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建设-雅马哈摩托车1辆。经永康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67元。现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雷某某。
同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4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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