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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东莞市**镇**街**楼**俱乐部与朋友陈某某打完桌球后,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球台边凳子上的一根庄派瑞斯诺克牌球杆(价值人民币12673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8日7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公寓**栋**房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抓获。破案后,缴回被盗球杆,并发还给刘某某。2020年7月2日,郑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赔偿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

20208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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