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市**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永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郑某某伙明知是犯罪所得相动车而帮助出卖。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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