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29.5万元从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购得一台夏工牌XG951H装载机,后于2017年5月18日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货给赣州市**管理局宁都分局,之后该局将该台装载机发放到**养护中心使用,赣州市**管理局宁都分局全额支付了货款给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债权部部长,负责公司赣州片区的债务崔收工作。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时从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该台装载机时,未全额付清货款,双方约定交货时先付5万元,余款于2017年7月18日前付清。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到期日前一直未付余款。至2018年7月1日,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多次催收下,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交货时支付的5万元陆续共支付了18万元,还剩11.5万元货款未支付。2018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决定通过将装载机拖运走的方式逼迫赣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剩余货款。后将该台装载机的GPS定位告知池某某,并安排其前往拖车。次日中午,池某某通过GPS定位在赣州市**管理局宁都分局**养护中心仓库找到了该台装载机并告知郑某某,郑某某指示池某某将装载机开走。之后池某某等人在**养护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装载机开出养护中心。当日郑某某得知**养护中心报警后,主动向**派出所打电话,称该台装载机因未付清货款被厦门市生产厂家拖走了。而后赣州市**管理局宁都分局相关负责人拨打郑某某的电话说明该台装载机其单位已全额付款,要求郑某某将装载机开回,郑某某未予理会。当晚池某某在郑某某指示下于次日将装载机拖运回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市)。在得知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郑某某在公司委托下于2018年7月25日雇佣拖运公司将该台装载机运回了赣州市**管理局宁都分局**养护中心。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台装载机的价值为23214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债务纠纷所引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讨债”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