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金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3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来到金某某**镇**社区**组吴某某家,将吴某某家中一台液晶电视、一台EVD、一个锅盖接收器、两个无线话筒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28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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