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之前,郑某某以每粒3.8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处购买“苗家透骨丸”5000粒。2018年3月多次以每粒4元钱的价格卖给杨某某3000粒。2019年6月,郑某某从淘宝网以每粒1元钱价格购进13000粒“九龙中药丸”并把“九龙中药丸”以每粒4元钱的价格当成“苗家透骨丸”销售给杨某某1000粒。杨某某以每粒药丸5元价格销售给夏某某1500粒,销售给郭某某500粒;夏某某以每粒药丸8元钱价格销售他人700粒左右。2019年8月5日,经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苗家透骨丸”属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