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闽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向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木业有限公司雇佣到闽清县**镇**村“****”山场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村**小班),在郑某某管理山场期间,因郑某某指挥采伐的失误,造成该山场内的采伐工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了**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的情况。经鉴定:1、**镇**村“****”山场超伐区采伐林木的位置位于**镇**村**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林分,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非生态林;2、**镇**村“****”山场超伐区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株数共计1603株,立木蓄积量共计96.978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40731.12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木业有限公司工资花名册、闽清县**镇**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闽清县**镇**村2019年伐区情况说明、由闽清县林业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群众举报福州***有限公司超范围和超期砍伐林木的调查情况报告、举报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供的福建省立医院疾病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林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20﹞林鉴字第082号)、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厦鼎资评价字﹝2020﹞第113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量96.978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40731.12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实行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