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50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手机“QQ飞车”游戏骗取他人财物,仍为其提供转账、提现等帮助,并从中获利。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二人先后6次骗取任某某人民币共9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6日,吴某某冒充“QQ飞车”游戏客服,以购买游戏装备为由骗取任某某2600元后,将其中的21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ATM机将其中的2000元取现。
2、2018年12月28日,吴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任某某2000元后,将其中的16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现,并通过支付宝转给吴某某1000元。
3、2019年1月3日,吴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任某某680元后,又将该68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现。
4、2019年1月4日,吴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人任某某500元后,又将该5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现。
5、2019年1月5日,吴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人任某某100元后,又将该1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现。
6、2019年1月11日,吴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任某某3400元后,又将该34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现,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2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向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还任某某人民币928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扣押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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