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机动车,沿鄠邑区户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余下第一电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9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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