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409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逆向停靠在石门县**镇**村自家屋前,当日8时55分许,车辆发生溜滑,将车后在道路上步行的郑某某撞倒,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操作破裂大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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