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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54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4月4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进京上访,于当日被营口市某某区信访工作人员接回营口。在北京及营口市期间,郑某某多次以生活困难、进京上访为由要挟营口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书记魏某某索要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11000元,如果得不到钱,就会进京进行上访活动。2019年3月7日9时许,在郑某某指定的期限前,被害人魏某某与郑某某协商后,在某某社区通过微信转账向郑某某支付10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8日被害人丈夫林某某了解此事后,将此事反应到营口市某某区某某办事处,在办事处和社区中造成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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